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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2008-10-6 21:55:54  
  社会保险费公告
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42号)以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2月14日第l号)精神,从2003年4月1日起,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费均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劳保部门不再直接从事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4月1日起,我市境内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及其他负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个人。的社会保险费一律由地税部门征收,并由地税部门行使征收、检查、行政处罚以及清理欠费等职权。 二、劳保部门除接受地税部门委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及职工身份置换手续时清理欠费外,不再从事其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三、地税部门征收或劳保部门接受委托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票据,一律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后有关票据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00]126号)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180号)中规定的,并加盖“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或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凡与上述不一致的所有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等一律废止,缴费单位可以拒收。 四、为方便广大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市地方税务局在办公大楼一楼办税服务大厅(青年南路459号,电视塔向南200米)设有专门窗口,从事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联系电话:0523-6606120联系人:张钧),从2003年4月1日起劳保部门不再从事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基金费征收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地方税务机关征集人防建设经费苦干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江苏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粮食风险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市场物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节选)

  社会保险费相关法规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次修正)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社会保险常识问答
问:社会保险费包括哪几个险种?

  答: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险种。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问:社会保险费征缴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在本市境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及其雇工均属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对象,各险种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市级统筹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 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 失业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 工伤、生育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也有地方税务部门征缴。
问:工伤保险费征缴的依据和费率有何规定?

  答:征缴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费率:原泰州市人民政府泰政发[1995]128号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统一规定为0.8%,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问:社会保险费为什么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答:根据苏政办发[200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光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有利于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收缴率;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与完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国家尽快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实现社会保险费收支分开,形成"地税征收、劳动管理、社会发放、财政监督"的新型管理体制。

问: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政策由谁负责?

  答:实行地税征收后,社会保险费有关征缴数据的审核、基金管理等政策处理人由市劳动局负责。
  

问:目前地税部门办理征缴事宜的单位有哪些?

  答:各征缴对象凡属市属的单位,到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电视塔南50米)办理缴费事宜凡属海陵区属的单位,到地税海陵区分局办税服务大厅(人民东路2号楼)办理缴费事宜。凡属高港区属的单位,到市地税局高港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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