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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
 
一、供票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或填开发票。
二、购票资格认定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单位证明,同时提供经办人(办税员)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办税服务厅 (室)发票管理窗口申请。发票管理窗口审核后,向纳税人发放《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后,发给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同时在《发票领购簿》上核定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及限购数量。
三、发票发售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由办税人员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办税人员证(身份证)、《发票领购簿》到发票窗口购领。发票购领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剪额发票实行以旧换新, 先缴清旧票税款,后供应新票。发票销售员凭纳税人的当期完税证或盖有银行戳记的当期缴款书方可发售发票。
四、发票缴销管理
  1、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窗口审核,发票窗口审核无误后收缴发票,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内注明收缴情况,并录入微机。
  2、换版发票的缴销,由纳税人持应缴销的发票,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交发票发售部门,发票发售部门查验后,收缴发票,在《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并录入微机。
五、遗失发票处理
  1、 纳税人遗失发票, 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二日内书面报告发票管理部门,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注明遗失情况,申请办理遗失发票公开声明的证明材料、作废手续。
  2、发票管理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由纳税人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收缴《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发票,暂停提供发票。
  3、纳税人凭报纸上的公开声明到发票管理部门,由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后,恢复发票供应,同时将遗失发票情况录入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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