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税收征管--纳税服务
 
定期定额管理
 
一、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帐或暂缓建帐的;
二、确定税收定额的程序
  ㈠业户申请。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需要采取定期定额纳税的,应当于开业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不设置帐簿申请审批表》,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同意,可不设置帐簿;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如实填写《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
  ㈡典型调查。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受理业户申请后,将业户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典型调查情况核定表》,典型调查面不能低于该行业定期定额户的5%。
  ㈢税务核定。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纳税额,并且综合考虑:
   1、经营范围及地理位置,商业机会等情况;
   2、经营场所面积及房屋租金支出;
   3、注册资金,现有资产(设施、设备)情况;
   4、从业人员及专业技能情况,工资支出;
   5、上交承包费(租赁费)支出(附协议);
   6、上年营业额、上年纳税额;
   7、其他所需核定要素。
初步核定该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额或营业额。
  ㈣下达定额。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将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税额填入《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并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上级地税机关审核批 准后,管理部门将核定内容录入计算机,同时,填写《核定定期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附《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报表》一份送达业户。业户收到定额核 定通知书后,应按核定的应纳税额纳税。
  ㈤主管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每季核定一次;对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的可以半年核定一次,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㈥定额的调整。定期定额户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填报《纳税人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纳税人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⑴实际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并填写《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⑵实际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退回申请审批表。
   ⑶定额调整后,管理部门将调整后的营业额和纳税额录入计算机。
       
版权所有: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泰州市青年南路89号 邮编:225300 电话:0523-6606102
Copyright@2002 Taizhou Local Tax.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