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程序
1、申请
凡属上述登记范围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逐一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并送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①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③银行帐号证明;
④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受理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在《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批准登记意见。
3、发证
经审核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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