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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刮奖发票推广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门临开票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江苏省泰州市广告业专用发票》(电脑版)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通信有限公司发票使用及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务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各保险公司收取机动车辆保险费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电信等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江苏省邮政、电信部门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防伪无碳压感水印纸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使用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函〔2004〕239 号       发文时间:2004/12/24

市局各分局(局):
最近,基层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鉴定的问题
对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鉴定所得税时,一律按计财部门的统计口径鉴定为"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现有鉴定经济性质与上述不符的,必须在2005年1月20日前修改完成。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一)凡加收滞纳金时遇有法定休假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包括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教育地方附加费。当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开具在同一张税票上时,教育费附加的滞纳金应另外开具税票。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问题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用专用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外,其余各项税、费(基金)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费)通用申报表》。
(二)对按次开票征收税款的(如建安、广告、定额发票等),在开票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开票当日,限缴期为开票的次日。正常管户在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选择税款来源为"正常征收",非正常管户在"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 中开票,完税后方可供应新票。
(三)某一征收期已申报开票,如再补缴同一时期同一税种的税款时,在系统中的"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选择税款来源为"税务其它查补",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纳税评估和稽查预告后纳税人补缴的税款,也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四)按核定的征收办法已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税款的小税种,如新发生应税行为的,属正常的税款征收,在系统中的"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中开票,税款来源选"正常征收"。
(五)系统"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的16号申报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因程序计算方法错误,改用"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开票。
(六)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使用04号申报表的纳税人),当已缴数与企业报送数不符时,在"八、减:止上期末已交所得税额"栏填写实际已缴数。其它涉及已缴数与企业报送数不符的,改在"门临征收"中操作。
(七)凡无法通过正常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中途改变征收方式等),全部改在"门临征收"中开票征收。
四、关于发票管理的问题
(一)建安发票改为电脑版发票后,市局原有关于建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变,先征税后开票的征收方式也不变。如需供票或委托代开建安发票的,分局要集体研究决定,保存记录,建立健全委托手续,并于供票单位或委托代开票单位确定后10日内报市局备案。之前已确定的,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单位名单上报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2004〕16号令的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原有的审批方式,现只要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在经营范围内有以上内容的即可申请购买。上述三种发票为电脑版发票,需使用税控软件开具。
(三)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已开业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征管。纳税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门临发票。
  (四)所有出售和代开的行业发票,一律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出售发票收费时应开具"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代开行业发票收费时应开具"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定额发票"。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发售发票时必须记载新式样的"发票分类明细帐",2004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转入新帐。是否需要同时记录其他帐册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关于营业税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分局管辖范围经营的,不论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还是在地税部门缴纳,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二)纳税人跨省、市、县外出经营,如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再到主管地税机关加盖章戳;如其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外管证》统一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开具、缴销,取消手工开具的《外管证》。
六、关于非正常户认定的问题
非正常户的认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做法,一律应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准。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函〔2004〕218号       发文时间:2004/11/11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同时原《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特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请各单位于2004 年12月31日前做好换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按季上报用票计划,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下季度的用票计划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从事广告、建安、交通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一律应使用相应的行业发票,不得为其开具《代开发票》。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时使用《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执行总局的规定。
四、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票,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予以免税。对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五、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金额超过2000元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超过2000元的,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辅导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申请表》,编制《申请表》序号,并填写好《申请表》中应由税务机关填写的记录。
六、税务机关开具《代开发票》要按规定在发票上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暂使用代开货运发票专用章。
七、《申请表》、证明材料和发票存根联(含作废票)逐一对应按每本25份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市局原转发的《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泰地税发〔2003〕66号)中关于上报《门临开票填开情况表》的要求停止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2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

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精神,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为此,在用的旧版《江苏省xx市(县)门临发票》不再加印,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用完为止。

   二、《代开发票》由省局组织集中印制。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实际用量,于每个季度末20日前将下个季度发票用量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开具《代开发票》的要求:

(一)《代开发票》为机打式发票,手工填开无效。

(二)《代开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也不得由税务干部以外的人员领用和填开。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按规定的时限足额解缴入库。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开具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五)对属于免税范围的开票,“免税”字样统一打印在发票的备注栏。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完善《代开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稽核。对停用的旧版发票,应及时予以清理、销毁。

五、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六、《临时经营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3]6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x地税( )xxxxx

xx地方税务局xx分局:                         申请日期:             

收款方名称

 

证件号码或

纳税人识别号

 

收款方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号码

 

付款方名称

 

发票填开内容

    

  

申请代开票人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完整,本人对此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明人:

 

 

 

 

 

 

  

                   y: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 种

计税金额

税率

(或征收率)

应纳税额

备注: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完税凭证

号码

 

代开发票号码

 

本表附件:    

说明:1、一份申请单只可以申请开具一份代开发票;2、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纳税人各执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

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见纸质文件)

二○○四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税收   征管   发票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910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许

可法实施后发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发〔2004〕131号       发文时间:2004/09/07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发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行政许可的范围
涉及发票行政许可的范围包括: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发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所有事项的实施程序均按《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地税发〔2004〕98号)的规定执行。
三、发票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
(一)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审批,按《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省局负责审批。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内容包括: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2.拆本使用发票;
3.使用计算机开票;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由市局和市(县)局所属分局进行审批;"拆本使用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须由市局和市(县)局审批。
对"拆本使用发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必须按次进行审批。
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在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同一份外经证规定的时间、限额内多次开票的,只需在初次申请开票时进行审批。
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发票的,只要在初次申请时进行审批。对2004年7月1日前已经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证》的纳税人,申请印制、购领发票时,不须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对7月1日后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发票的,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许可审批。
对已批准同意印制过自印发票的单位,视同取得自印发票许可,再次申请自印同一种类发票时,不须再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由市局和市(县)局进行审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要结合全系统正在推行的ISO9000贯标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做好各项审批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程序合法、资料完整,为顺利通过ISO9000认证打下坚实基础。
(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克服"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对审批的事项要切实加强跟踪管理,发现被许可人有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或者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制止、加强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〇四年九月七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刮奖发票推广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发〔2004〕99号       发文时间:2004/07/01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刮奖发票推广使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对照《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刮奖定额发票的购领仍使用现行的《发票购印证》。发售发票时要区别纳税人的性质核定。各种票面金额数量要搭配核定,不得单独核定一种票面金额的发票。在核定的同时要向纳税人宣传和发放《刮奖发票使用须知》(附件1),并签收回执。所有回执要编号装订保存,以备查用。
二、对不足起征点的纳税人,要结合以前购领、使用发票的数量,核定其使用刮奖发票的月用量。核供的最大票面额为50元,且各种票面金额之和不得大于5000元。月用票量超过5000元的,要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要求重新核定定额,并依法征税。
三、对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纳税人,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核供十元版或百元版剪额发票。如确有需要使用定额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填写《购领刮奖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各市局备案。对其供应的最大定额发票面额为100元,月供应的各种票面金额之和不得大于2004年1~5月的平均开票金额。
四、所有定额发票在出售时都必须要求纳税人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发售定额发票时要切实加强税款征收。市局各分局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时不征税款,但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超过月核定用量的40%),再次购买时应按实征税。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试行缴税卡管理等方法。
六、要督促纳税人在兑付奖金时如实填写《刮奖发票兑奖清单》(附件3),真实记录发票号码和密码。月缴期间,须凭据纳税人填写的《刮奖发票兑奖清单》和相应的发票兑奖联方可向其兑付垫付奖金。
七、要加强对刮奖发票推广使用的宣传,应张贴在纳税人营业场所的宣传标贴和宣传画要及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并督促纳税人张贴。
八、发票用量核发权限。税务管理人员核发给纳税人每月使用刮奖发票的各种票面金额之和不大于1万元;分局核发给纳税人每月使用刮奖发票的各种票面金额之和不大于5万元;纳税人月使用发票票面金额之和超过5万元的报各市局审批。
九、各发票兑奖窗口要备足备用金,保证纳税人和消费者能及时兑付奖金。备用金的保管和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遗失或差错,一律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
十、要加强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足起征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严防代开、虚开、转让发票或自刮奖等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要严格进行查处,决不迁就。
刮奖发票的推广使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刮奖发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研究解决。各单位对刮奖发票使用中取得的经验也应及时总结上报,以便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

附件1:

刮奖发票使用须知

 

1、纳税人使用刮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领用发票后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开票日期;取得营业收入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刮奖发票,并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纳税人不得以打折等各种优惠向消费者回收或提供已刮开兑奖覆盖层或密码覆盖层的发票;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应告知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刮奖发票兑奖前应保证发票联和兑奖联连接完整,消费者自行剪开发票联和兑奖联的,收款方可不予兑奖。兑奖后将发票联交消费者,兑奖联由收款方保管。

3、消费兑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