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网吧行业税收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发〔2005〕35号 发文时间:2005/03/31
发文单位: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泰地税发〔2005〕35号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区网吧行业税收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局):
为切实加强市区网吧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经市局研究,现就市区网吧行业的税收定额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标准,合理确定定额。各分局要严格执行最低定额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网吧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为依据核定其定额。单台定额不得低于《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餐饮等七个行业个体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泰地税发〔2002〕226号)中确定的网吧行业最低定额标准(即每台微机最低月定额100元)。考虑微机利用率等因素,计税的微机数量可按实有总台数打折计算,但不得低于实有总台数的60%。对于地处繁华地段、装潢档次高、设备性能好的网吧,单台定额至少比最低标准上浮20%。在核定定额下发前,各分局之间要做好联系协调工作,尽可能做到相邻地段相同类型的网吧业户的税收定额水平一致。
二、加大征管力度,实施全面清理。各分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现有定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最迟应于5月底前调整完毕,从6月1日起按新定额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拒不缴纳税款的业户,要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推行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分局应在办税服务厅等服务场所或通过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告各网吧业户的定额情况,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并将此次定额调整情况(市区网吧行业税收定额情况表),于5月底前报市局征管处备案(以Excel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同时报送)。
四、加强执法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在网吧行业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工作中,各分局有关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市局将把网吧行业税收管理情况作为下半年市区税收专项执法检查的内容。今后凡通过检查或举报等途径发现漏征漏管或核定定额严重失实等情况,经查系因税务人员工作失职所导致的,市局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
附件:市区网吧行业税收定额情况表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税收 定额 管理 网吧 通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31日印发
打印:翟大云 校对:征收管理处 顾种泉 共印15份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号:泰地税函〔2004〕239 号 发文时间:2004/12/24
市局各分局(局):
最近,基层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鉴定的问题
对营业执照中经济性质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在鉴定所得税时,一律按计财部门的统计口径鉴定为"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现有鉴定经济性质与上述不符的,必须在2005年1月20日前修改完成。
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一)凡加收滞纳金时遇有法定休假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加收滞纳金的范围包括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教育地方附加费。当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开具在同一张税票上时,教育费附加的滞纳金应另外开具税票。
三、关于税款征收的问题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用专用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外,其余各项税、费(基金)申报时统一使用《地方税(费)通用申报表》。
(二)对按次开票征收税款的(如建安、广告、定额发票等),在开票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开票当日,限缴期为开票的次日。正常管户在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的"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选择税款来源为"正常征收",非正常管户在"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 中开票,完税后方可供应新票。
(三)某一征收期已申报开票,如再补缴同一时期同一税种的税款时,在系统中的"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选择税款来源为"税务其它查补",纳税人自查自纠补缴的税款、纳税评估和稽查预告后纳税人补缴的税款,也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
(四)按核定的征收办法已一次性申报缴纳了全年税款的小税种,如新发生应税行为的,属正常的税款征收,在系统中的"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中开票,税款来源选"正常征收"。
(五)系统"申报征收--征收开票"中的16号申报表(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表)因程序计算方法错误,改用"申报征收--门临征收(必开税票)"开票。
(六)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使用04号申报表的纳税人),当已缴数与企业报送数不符时,在"八、减:止上期末已交所得税额"栏填写实际已缴数。其它涉及已缴数与企业报送数不符的,改在"门临征收"中操作。
(七)凡无法通过正常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如中途改变征收方式等),全部改在"门临征收"中开票征收。
四、关于发票管理的问题
(一)建安发票改为电脑版发票后,市局原有关于建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变,先征税后开票的征收方式也不变。如需供票或委托代开建安发票的,分局要集体研究决定,保存记录,建立健全委托手续,并于供票单位或委托代开票单位确定后10日内报市局备案。之前已确定的,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前将单位名单上报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2004〕16号令的规定,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原有的审批方式,现只要纳税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在经营范围内有以上内容的即可申请购买。上述三种发票为电脑版发票,需使用税控软件开具。
(三)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已开业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纳入正常征管。纳税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可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门临发票。
(四)所有出售和代开的行业发票,一律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收取发票工本费。出售发票收费时应开具"泰州市地方税务局专用发票",代开行业发票收费时应开具"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定额发票"。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发售发票时必须记载新式样的"发票分类明细帐",2004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数转入新帐。是否需要同时记录其他帐册由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关于营业税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问题
(一)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跨分局管辖范围经营的,不论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还是在地税部门缴纳,均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二)纳税人跨省、市、县外出经营,如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缴纳,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再到主管地税机关加盖章戳;如其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缴纳,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从2005年1月1日起,《外管证》统一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开具、缴销,取消手工开具的《外管证》。
六、关于非正常户认定的问题
非正常户的认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做法,一律应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为准。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3]13号 发文时间:2003/01/0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化申报办法。目前,从全国的情况看,多数地区税务机关认真落实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全面推进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但也有个别地区推行此项工作的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申报管理工作落后于其他地区,已影响到该项工作在全国的推行进度。为扭转个别地区工作落后的局面,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作为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依法申报,依法纳税,全面推进本地区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间进度开展工件,金融保险企业从2003年1季度起必须按《办法》的要求实行电子化申报。
三、各地要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实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各基层征收机关和纳税人落实《办法》的情况,督促税务征收机关和纳税人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办法》。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将本地区落实《办法》以及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月30日前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通知
文号:苏地税发[2002]200号 发文时间:2002/12/25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下发了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省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行。针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省局对新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适当修改,同时根据《通知》要求,设计了预缴申报表,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范围
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预缴申报表在地税机关征管和查帐征收企业中全面使用。
二、使用时间
新年度纳税申报表自2002年度申报开始使用,预缴申报表自2003年度开始使用。2002年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仍使用现行申报表申报预缴。
三、使用要求
(一)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一张主表和八张附表,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主表和所有附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统一调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于涉及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2002年度申报表在明年4月1日至4月30日内报送。
由于新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与现行纳税申报表差异较大,推广使用的时间较紧,请各地结合办税人员的培训,抓紧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使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苏地税发[2002]54号 发文时间:2002/04/27
发文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三条所列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二、对《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所列的各类明细表,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对没有开展的业务,可不报相应的表格。
三、各地在未实行电子申报前,请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手工申报。关于使用电子申报的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四、请各地统计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户数,并将统计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同)。
五、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省级税务机关将择期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2]9号 发文时间:2002/01/3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0]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鉴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除外)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将于2002年底结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由各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各地国家税务局给予配合。
颁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是加强营业税管理,推进营业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保证营业税收入,确保完成2002年税收任务的重大措施,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此项政策落实到位。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是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第五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第四章 营业额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第十二条 外汇转贷业务包括:
(一)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货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和各种加息、罚息等)。在借入外汇的上级行,以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应纳营业税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单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具纳税期相抵,但年未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第十五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额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条 保险
(一) 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保费
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二)储金业务
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条 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第五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按《国家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条 金额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第二十一条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十二条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章 申报纳税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分别向国、地税机关各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是否需要报相应的空表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也可以在下季度缴纳营业税、但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实行电子申报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
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苏地税函[2000]082号 发文时间:2000/03/16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0)047号《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采取由外地机构(包括境外机构)邮寄申报汇款方式统一代扣缴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意你局提供税务经费帐户,供纳税人的代理机构直接汇款缴税,但必须设立“应缴税金”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保证及时将到帐的税金办理入库,不得挪用占压。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
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8]190号 发文时间:1998/10/1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 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 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 管理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 。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 ;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 ,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帐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5]077号 发文时间:1995/04/2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完善征管制度,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税法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五)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第三条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已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准予按照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帐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帐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由各地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一月一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纳税所得项目,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第九条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对自行申报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并经常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偷税抗税的,依照征管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3]145号 发文时间:1993/12/2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
第一类(二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的月份申报。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
第二类(二种):
1."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分月预缴申报。
2."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三类(二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月份(或分次)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内分月(或分次)取得所得的申报。
2."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实行月份(或分次)预缴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四类(二种):
1."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分月预缴申报。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第五类(1种):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现将上述各类申报表表式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使用上述申报表是否加注英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申报表在使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便统一修定、完善。
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五类九种复印件[编者注:所附表格原为中英文对照,编入本《手册》时,略去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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